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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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保障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细,现制定以下具体操作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各级财政、税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公告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同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事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二、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查
2、询家庭住房情况的,应填写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纳税人在表中“购房人签章”一栏签字,视为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房地产主管部门窗口和税务部门窗口均应提供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方便纳税人填报。三、在已实现不动产交易“一窗办理”的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即时通过系统将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推送至税务部门;尚未实现不动产交易“一窗办理”的地区或因特殊事项无法通过系统推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传递至税务部门。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法查询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的,纳税人无法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或
3、纳税人持有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办证或已申报缴纳契税未办证的住房的,纳税人应填报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持有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办证或已申报缴纳契税未办证住房情况的后续管理,防范重复享受优惠政策风险。六、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一体化服务要求,加强沟通配合,创造积极条件,进一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减少纳税人办事环节和负担。七、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140号)同时废止。附件: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2.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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