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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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为加强天津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中药制剂)的注册、备案管理,规范中药制剂的命名,尊重中医药文化,体现中医药特色,继承中医药传统,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提高中药制剂命名的科学性、明确性、唯一性、简洁性以及文化适宜性。本指导原则是根据我市中药制剂命名现状,结合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原国家食药监总局2017年第188号通告)以及近年来有关中成药、中药制剂命名的研究新进展而制定。对于首次申请注册、备案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其名称应遵循本指导原则有关规定确定。鉴于新物质和新剂型的不断出现,命名原则亦需与时俱进
2、,及时修订、补充和公布,以确保其持续符合行业发展的需求。二基本原则(一)“科学简明,避免重名”原则1 .中药制剂通用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不易产生歧义和误导,避免使用生涩用语。一般字数不超过8个字(有民族特色的中药制剂除外,可采用约定俗成的汉译名)。2 .不应采用低俗、迷信用语。3 .名称中应明确剂型,且剂型应放在名称最后。4 .名称中除剂型外,不应与已上市中成药或已批准的我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通用名称重复,避免同名异方、同方异名的产生。(二)“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原则1 .一般不应采用人名、地名、医疗机构名称或濒危受保护动、植物名称命名。2 .不应采用代号、固有特定含义名词的谐音命名。如
3、:XOX.名人名字或处方提供者的谐音等。3 .不应采用现代医学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相关用语命名。如:癌、消炎、降糖、降压、降脂等。4 .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强力、速效、御制、秘制以及灵、宝、精等(名称中含药材名全称及中医术语的除外)。(三)”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原则将传统文化特色赋予中药方剂命名是中医药的文化特色之一,因此,中药制剂命名可借鉴古方命名充分结合美学观念的优点,使中药制剂的名称既科学规范,又体现一定的中华传统文化底蕴。但是,名称中所采用的具有文化特色的用语应当具有明确的文献依据或公认的文化渊源,并避免夸大疗效。三、单味制剂命名1 .一般应采用中
4、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有效成份、中药有效部位加剂型命名。如:地锦茶、地榆搽剂、黄苓甘滴丸等。2 .可采用中药有效成份、中药有效部位与功能结合剂型命名。3 .中药材人工制成品的名称应与天然品的名称有所区别,一般不应以人工XX”加剂型命名。四、复方制剂命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复方制剂根据处方组成的不同情况可酌情采用下列方法命名。1 .采用处方主要药材名称的缩写加剂型命名,但其缩写不能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要求的含义。如:板青合剂,由板蓝根、大青叶组成;冬芝胶囊,由冬虫夏草、灵芝、枸杞子组成。2 .采用主要功能(只能采用中医术语表述功能,下同)加剂型命名。该类型命名中,可直接以功能命名,如:定喘止嗽合剂、补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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