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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5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动办”)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5日。据悉,2023年3月,山东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草拟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充分征求山东省民防协会等相关服务管理对象的意见,文件核稿后向各市质量监督机构等服务管理对象征求了意见建议。6月21日,在省国动办门户网站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反
2、馈意见建议30条,经与建议单位沟通对接后,部分采纳3条,并对部分文字和法律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规范。10月31日,省国动办第38次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于11月3日正式印发。相较于2018年11月16日印发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新办法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发展实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对适用于本办法的工程范围进行了限定,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结建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二是根据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和工作实际,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流程简化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同时,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对符合要求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监督工作计划,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和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工作要求,将对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要求修改为“按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同时,办法还根据法律技术要求对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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