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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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 .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 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
2、I、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1.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1.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1.7 “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1.8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9“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指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1.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
3、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1. 11“保修期”指自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1.12 “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1.13 “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14 “招标文件”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1.15 “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2.技术指
4、标2. 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2.2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3交货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4.付款4.1 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4. 2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5.验收5.1 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5. 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5、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5. 3货物保修期自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6. 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6.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6. 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7. 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
6、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8. 包装要求8.1 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7.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8.伴随服务8.1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8. 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8. 2
7、.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8. 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8. 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8. 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8. 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9. 质量保证期9.1 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9 .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
8、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10 .质量保证10.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0.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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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 采购 合同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