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按病种付费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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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按病种付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工作是支付方式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我县按病种付费工作自2011年启动以来,各定点医疗机构积极行动,认真执行,初步实现了病人补偿待遇提高、基金保障效能提升、医疗机构合理利益得到保证的良好成效,但也存在按病种付费病种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动态变化、按病种付费执行率不高、个别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工作执行不规范等问题,为确保按病种付费工作规范运行,切实提高按病种付费保障实效,现就规范按病种付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病种范围及定额标准。调整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范围及定额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原各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病种及定额标准自本文
2、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二、明确按病种付费项目内涵(一)按病种付费费用范围1 .按病种付费范围含各病种的并发症及合并症、不同手术方式及使用的医用材料,含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出院标准出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医药费用支出。2 .医疗机构不得将定额费用之内的费用通过门诊取药、门诊检查、外购处方、分解名目等方式排除在定额范围之外。3 .在一个参合年度内,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普通住院(含普通住院及按病种付费住院)合计不得超过4次,第5次起新农合基金拒付。按按病种定额标准以及规定的自付比例预交住院费用;医疗机构须与患者签订*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知情告知书,告知患者按病种付费相关政策。4. 报销。患者出院时一律实行
3、即时结报,患者按当次住院实际医疗费用以及规定的自付比例,结清个人自付费用,其预交的住院费用多退少补。因医疗机构结算不及时导致病人无法享受按病种付费待遇的,新农合基金一律不予支付,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5. .结算。医疗机构定期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结算,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对相关费用进行审核,拨付补偿资金。(二)规范按病种付费基金支付1.按病种付费基金支付办法。凡按按病种付费政策规定执行的,参合患者按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自付部分,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低于规定限价标准的,基金定额支付,结余部分医疗机构留用;超出限价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支出,由医疗机构自行负担,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2.按病种付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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