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x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为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但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的。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
2、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的;(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
3、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经验收合格的;(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八)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的;(九)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长江三角洲 区域 生态环境 领域 轻微 违法行为 依法 不予 行政处罚 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