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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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有效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统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发生错案的局机关及局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追究。局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
2、门对本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时,适用本制度。第四条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对上级交通部门交办的追究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并按时完成,对上级交通部门提出的追究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不接受或不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以及不采纳追究意见的,上级交通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五条局及局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本单位的行政过错追究工作。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
3、权限实施许可的;(二)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许可权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虽然受理但不予许可的;(四)不按规定公开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结果的;(五)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六)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时,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的;(七)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意渚不予许可白祇触的;(八)应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听证的;(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择优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十)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十一)其它行政许可中的过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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