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保站(点、驿站)设置与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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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CCSA16B3305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DB3305/T3422024基层医保站(点、驿站)设置与服务规范2024-12-27发布2024-12-27实施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5 设置要求21.1 1选址布局21.2 标识标牌21.3 场所设置26服务要求26.1服务内容26.2 月艮务方式26.3 月艮务质量26.4 服务保障37监督与评价37.1 服务监督37.2 服务评价37.3 服务改进3附录A(规范性)基层医保站(点、驿站)标识牌样式4附录B(规范性)功能区域设置和设施设备配置要求5附录C(规范性)服务事项
2、清单7附录D(规范性)服务流程8附录E(资料性)工作人员仪容仪表、服务态度及服务言行规范9本文件按照GB/TL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长兴县医疗保障局、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湖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文杰、邱全民、姚丰球、凌佳鹏、江利良、张莹、徐俊、吴亚莲、蔡鹏鹏、姜素芸。本文件为首次发布。基层医保站(点驿站)设置与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基层医保站(点、驿站)设
3、置与服务的基本要求、设置要求、服务要求及监督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以下的基层医保站(点、驿站)的设置与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DB3305/T166医疗保障业务基层经办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基层医保站(点、驿站)提供医疗保障法规政策宣传普及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接受医疗保障部门业务指导与监督的基层医保服务网点,包括医保服务站、医保服务点、医保便民服务驿站。注:医保服
4、务站是指依托于乡镇级便民服务中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银行营业网点等设立的基层医保服务网点。医保服务点是指依托于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工业园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等设立的基层医保服务网点。医保便民服务驿站是指依托于大型企业、丰收驿站等设立的基层医保服务网点。4.14.24.34.4因地制宜规划,鼓励社会参与,坚持人本理念,实行规范管理,4基本要求统筹设立医保服务站、医保服务点、医保便民服务驿站。与多方合作共建,推动服务深入基层。以多样化服务满足基层医保需求。强化监督评价,持续提升医保服务效能。5设置要求5.1选址布局1.1.1 综合考虑群众服务需求、工作职能、场所面积、服务能力、交通便捷度等因素
5、,科学合理布局基层医保站(点、驿站)场所。1.1.2 可依托于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亦可从资质条件、信用等级、营业规模、场地面积、软硬件配置和服务管理能力等方面筛选符合要求的银行营业网点、工业园区、大型企业、丰收驿站等单位,合作共建基层医保站(点、驿站)。5.2 标识标牌5.2.1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医保服务站、医保服务点、医保便民服务驿站标识牌,其规格尺寸、材质颜色、字体格式应规范统一,样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5.2.2 场所内功能区域应采用电子牌、吊牌、桌牌等形式予以标识。5.3 场所设置5. 3.1场所面积和功能区域设置应满足医疗保障服务活动开展需要,功能区域
6、设置和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5.3.2服务场所应配备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宜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设置无障碍设施。6服务要求6. 1服务内容6.1.1 提供医疗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和问询答疑服务。6.1.2 提供经医疗保障部门授权的医保事项办理服务,服务事项清单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办理流程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6. 2服务方式6.1.1 基层医保站(点、驿站)服务方式包括: 柜台服务:通过受理服务区提供办理服务; 自助服务: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提供办理服务; 帮办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助服务终端和医保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或协助办理服务; 上门服务: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到达现场
7、的服务对象提供预约上门办理服务; 延(错)时服务:为未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业务办理的服务对象提供非工作时间延时办理服务和预约错时服务。6.2.2医保服务站、医保服务点、医保便民服务驿站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选取6.2.1所列服务方式的多种组合形式。6.3服务质量1.1.1 3.1应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要求提供办理服务,业务事项名称、服务对象、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要求应统一,并应符合DB3305/T166的规定。1.1.2 应按照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要求开展医疗保障业务办理服务,办件结果和结果的查询、送达方式应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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