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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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闽狱医减字第22号罪犯朱建健,男,1987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3刑终5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2月9日交付福建省福清监狱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调入福建省
2、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闽01刑更41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3)闽01刑更23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裁定文书于2023年6月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属普管级罪犯。罪犯朱建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2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3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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