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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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江河堤防安全有关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江河堤防安全管控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就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江河堤防安全鉴定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与指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直管江河堤防安全鉴定,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本级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江河堤防安全鉴定。江河堤防管理
2、单位负责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实施,无管理单位的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二、明确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周期。本省行政区域内4级及以上江河堤防,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意见)印发后5年内应完成安全鉴定,以后每隔10年应完成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出现影响江河堤防安全的情况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应及时完成安全鉴定。未竣工验收但已通过完工验收的4级及以上江河堤防可参照执行。三规范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江河堤防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专业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承担。鉴定单位应按照浙江省江河堤防安全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开展江河堤防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出具安全鉴定书,并对
3、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江河堤防安全鉴定范围包括堤防、交叉建筑物、运行管理等。江河堤防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小型水闸或泵站等交叉建筑物(设施)宜纳入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大中型水闸或泵站等交叉建筑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进行安全鉴定并宜与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同步完成。江河堤防安全类别分为一类堤、二类堤、三类堤。运行中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的沉降、裂缝、变形、渗漏(管涌)、滑动、冲刷等明确隐患或异常的,可直接鉴定为三类堤。四有序推进江河堤防安全鉴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4级及以上江河堤防开展全覆盖安全排查,遵循突出重点、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原则,逐条逐段制定安全鉴定工作计划,明确鉴定时间、责任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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