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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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相关产品,是指用于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具、饮水、动物福利用品、专用设备等。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研究人员、辅助人员、阶段性从业人员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
2、法。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教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督、海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科技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的统筹协调。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设在科技厅。市(州)、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监督管理工作。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等单位应设立实验动物管理机构,严格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动物符合相应规定要求。第五条实验动物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质量监控,按照国家相关法
3、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规定执行。第六条积极支持实验动物资源及相关产品研发和应用,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加强实验动物开发创新。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进行相应活动。第八条实验动物保种和繁育,应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繁育方法。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需要捕捉、利用野生动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设施及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动物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不同等级、不同种类的实验动物,应按照相应标准分开饲养管理。第十条从事
4、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动物相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相关产品和生产设施环境进行质量检测。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供应、出售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明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相关产品的确切名称、等级、数量、质量检测情况、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三章使用管理第H条使用实验动物开展科学研究、检验、检定,以及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载体进行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进行相应活动。第十二条动物实验使用设施及饲料、笼具
5、、垫料等用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动物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第十三条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目的,使用附有质量合格证明和符合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不同种类、不同等级或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个物理空间进行。从事实验动物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动物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定期对使用设施环境进行质量检测。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科研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评价、科技成果评价、产品检验检定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载体生产相关产品等活动,应当把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或使用设施作为必备条件。第十四条利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示教活动,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实验动物。第四章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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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2025 四川省 实验 动物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