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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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噪州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82号)于2015年7月17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绍市委办发201996号)于2019年11月8日由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绍兴市深入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绍市无废办20202号)于2020年6月2日由绍兴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二起草过程竦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5月底6月初组织开展了竦州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
2、办法(试行)的制定工作,于2020年7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先后2次组织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3条意见,采纳3条。8月5日,在竦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网址链接为http:WWW.szzj.gov,cn/art/2020/8/5/art153008754026664.html,未收到意见。8月24日,委托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共收到7条意见,采纳5条。其中,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一条是根据实施办法四、职能分工,请起草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就涉及治水办、无废办、建设局、供销社等部门的职责,建议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未采纳理由
3、是已经向各乡镇街道征求意见。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二条是本实施办法三3规定的“可取消相关农业奖励政策”条件,应在设置奖励政策时一并规定,否则相关的行政诉讼存在较大败诉风险,建议起草单位予以斟酌。未采纳理由是L近几年农业奖励政策规定会进一步完善;2.“可”具备选择性,不具有强制性。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82号)、绍兴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绍市委办发201996号)、绍兴市深入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绍市无废办2020)2号)三主要内容文件主要对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绍兴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五部分第(三)大点第3点,绍兴市深入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第四部分第2点的规定,在要求范围内对涉及政策资金补助进行了具体化,主要明确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价格及回收点、回收站的补助标准及资金的预算、拨付。四、适用范围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解读机关:噪州市农业农村局解读人:吕勇进局长丁波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一科联系电话:81398168.8313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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