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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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5)3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指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支持政策,及时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在归纳整理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和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就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统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
2、(一)引导产业集聚布局。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存量和增量空间,合理安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告知产业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积极引导项目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选址布局向产业园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内及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单个项目用地超过30亩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原则上“进区入园,并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单个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30亩的,可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内安排。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对零星分散难以利用、确需通过空间置换优化用地布局的,优先在本行政村内平衡,行政村难以平衡的由
3、乡(镇)统筹平衡,乡(镇)难以统筹平衡的由县级统筹平衡,确保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实现总量控制。允许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规划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5%的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为未来发展留好余地。二、强化用地要素保障(一)统筹规划空间保障。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视为符合规划。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项目按照以下情形处理:对于已有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符合使用规划预留机动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不突破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
4、划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视为符合规划,按自治区有关要求更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对于已有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但因用地选址特殊性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项目,可依据有关要求,依法修改、调整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并纳入规划“一张图。对于项目所在地未编制或暂无计划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依法修改、调整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纳入规划”一张图。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原则,严格实施计划指标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机制,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设区市
5、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单列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不足部分可在年底统一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由自治区统筹解决。 增减挂钩项目预留的10%节余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经举证和认定属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可不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原国家深度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切实用好国家单列6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本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产业用地需要。国家单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得用于非脱贫县,不得在脱贫县之间调剂。(三)优化用地审批程序。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涉及
6、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四)变更注销已有权利证书。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权利证书,应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或依嘱托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涉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用地范围内涉及未变更注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权利证书,应在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出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意见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或依嘱托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五)分类办
7、理规划许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实施项目建设,应按规定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审批。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类办理:已有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其他类型详细规划覆盖的,依据村庄规划或其他类型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其他类型详细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可依据单独批准或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核发规划许可。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粪污处理、公共厕所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村内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文化体育等小型(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但露天篮球场不受此面积限制)零星公用公服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
8、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确保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市、县可在制定和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后,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三、多元化土地供应和利用(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实施土地征收条件的,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鼓励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即土地所有权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出让、出租等)的渠道,使用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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