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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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促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顺利进行,稳妥推进城市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消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改造实施单位申请,遵循公正、严格、文
2、明、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制订有关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消防救援、水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改造实施单位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技术服
3、务机构在项目实施改造前开展消防安全可行性评估、结构安全评估,在项目建设中提供全过程消防咨询,在竣工验收阶段辅助改造实施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减少或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第六条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仍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依法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改造实施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特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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