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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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包括采挖,下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开展相应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森林资源保
2、护的责任,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林地上的林木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五年编制一次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应当遵循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一)国有林由经营单位负责编制;(二)集体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各单位编制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3、,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分解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统筹分配年森林采伐限额;对已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的,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采伐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到森林经营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单列一部分年森林采伐限额用于自然灾害以及依法查处的森林案件中造成的林木损耗。第七条林木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林木采伐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坡度35度以上地段不应进行皆伐,坡度35度以下单个采伐地段皆伐面积应当控制在20公顷以内,皆伐改造面积应控制在10公顷以内,一个自然年度内相连地块的皆伐面积应当合并计
4、算。第八条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具体采伐方式和强度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阔叶林采伐。因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开设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林木以及清理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等特殊情形采伐公益林和天然林除外。第九条禁止在下列林地内采挖林木:(一)土壤砾石含量大或者容易引起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二)坡度大于35度的;(三)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四)省级以上公益林;(五)灌木林。第十条单位和个人采伐林地上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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