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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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档案管理,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档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临时救助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困难群体的受理、审核、确认、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档案主管部门对社会救助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第四
2、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实施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社会救助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社会救助档案工作,确保社会救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救助档案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中产生的相关档案资料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移交。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审核确认类1 .社会救助申请、授权承诺书或者委托书;2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3 .社会救助对象的居民户口簿、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残疾证、重病病历鉴定、抚养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
3、;4 .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信函索证以及相关收入、支出凭证等材料;5 .“一事一议”等会议记录;6 .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表;7 .社会救助对象初审和确认公开公示资料;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二)日常管理类1 .民政部门停发、增发、减发救助(供养)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2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近亲属备案表、救助对象卡折代管备案表;3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4 .社会救助对象名册、民主评议、社会救助长期公示资料;5 .日常入户调查材料;6 .经调查核实的投诉举报类社会救助信访材料;7 .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4、。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分类统计表、社会救助资金统计表等统计材料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等材料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社会救助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材料和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第三章归档和整理第七条属于归档范围的社会救助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归档,归档的社会救助档案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信息完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字迹工整、规格统一。电子数据等特殊载体材料,应当与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确保可读可用。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标识应当完整齐备;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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