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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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侧丽M辘Ol槌赫影邮同苏预选委办20171号关于通过网络报送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建设、施工单位: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建设单位应当按公开、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对施工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出具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为进一步做好预选承包商工作,现将本年度报送报告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 .为方便企业,本年度的报告书报送将采用网络提交的方式。施工企业使用用户名、密码登陆苏州市住建局网站预选承包商管理系统,在履约评价申报模块中填写,并扫描上传报告书,最后
2、进行项目的上报。施工企业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2 .施工企业提交报告书日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3 .应提交报告书的项目范围: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验收的所有房建、市政、装饰、园林绿化项目。4 .确认通过的报告书将汇总成施工企业的履约评价得分,经过公示后,将作为2018年度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择优录用的依据之一。5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并及时与我局联系。苏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电话:65217125;苏州市建
3、设工程信息中心联系电话:65109046(申请用户名、密码);Email:13004503470附件: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1月9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蟒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月9日印发附件Ii三三i三撷螂苏预选委办20111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为规范履约评价工作,促使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承包商认真履行建设合同,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4、和安全,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府2009187号),我们制定了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C)年三月十日抄报:苏州市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苏州市1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二。一年三月十日印口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履约评价工作,促使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承包商认真履行建设合同,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府(2009)18
5、7v),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名录内的施工承包商(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应提交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对施工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第四条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
6、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设立施工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加强对施工承包商履约情况的考核,建立资料台账,如实填写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和报告书,并在竣工验收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报告书应同时抄送相关的施工承包商。第七条报告书和评分表由建设单位填写,经施工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讨论通过,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监理企业应按要求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评分表中分项内容得分少于该项内容总分60%的,建设单位应举证说明理由。第八条施工承包商认为评价
7、报告有重大偏差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包商的评价等级应当评为“不合格”,但履约评价得分仍应按各分项之和计取:(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的;(二)履约分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内容按百分比折算后得分少于60分的;(三)各分项得分之和少于60分的;(四)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引发劳资纠纷、欠薪等引起群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单列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评价不得评为“良好”等级:(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二)因承包商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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