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落实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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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动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落实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该项制度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打造新时代“第一等”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制度要求(一)在全市开发区(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产业园)严格实行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每月125日期间,除特殊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入园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二)特殊情形主要包括:遇突发性安全事故、卫生健康流行疾病或疫情防控等需要处置;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需要在特定时间或者重大敏感节点完成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双随机”、产品质量抽检任务;较大
2、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现场督促检查;涉及重点监管污染源、事关群众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食品药品、消防、危化品、建筑施工等安全问题,需要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需要调查取证;涉及偷逃抗骗税及风险应对的税务检查等情形需要现场检查;其他确需到现场检查的情形。二、优化企业日常监管(一)建立经营行为分级评估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内部分级评估制度,全面评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梳理出经营行为良好的企业名单。对名单上的企业原则上不到现场检查,对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可采取函询、电话询问等方式核查,确需到现场检查的,尽量避开企业“安静生产期”。(二)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
3、段,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行政执法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三)推动联合执法。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大幅度提高联合检查数,做到“能联尽联”,实行“进一扇门、查多项事”,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三、规范行政执法检查(一)行政执法部门确需入园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包括在企业“安静生产期”之外(每月25日以后至月底)开展的检查,均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之外无检查”的要求,严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扰企,真正让企业无事不受扰、办事不求人。(二)制定检查计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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