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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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举措,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
2、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吸引外来人员来济安家落户、就业创业,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有序流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我市争先进位和高质量发展,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提供充分人力资源保障。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全面放开。全面放开落户城镇的门槛和限制,拓宽办理渠道,精简办事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和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二)坚持自愿选择。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三)坚持动态平衡。围绕全市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大局,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实现城乡、人口、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四)坚
3、持配套改革。统筹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政策配套力度,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三、主要内容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是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区分情形自主选择落户。符合条件的入乡返乡人员,可在农村落户。(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1 .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该产权房屋处落户。在该房屋共同居住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可在该房屋处落户。2 .在城镇自有房屋居住,因故无法提供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人员,
4、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在该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限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其他合法产权房屋)。3 .在城镇近亲属拥有合法产权房屋居住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在该产权房屋处落户(限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其他合法产权房屋,该房屋地址未登记户口,且产权人同意落户)。4 .在城镇租赁居住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在该租赁房屋处(限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同一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房屋,该房屋地址未登记户口,且产权人同意落户)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5 .在城镇就业创业人员,可在就业创业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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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深化 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 促进 城乡 融合 区域 协调发展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