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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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镇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V贵州省20xx年城 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xx 3号)、州民政厅州财政 厅州扶贫办关于印发V黔西南20xx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 (州民发20xx 3号)、晴隆县20xx年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晴府办发20xx 22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镇城乡低保提标核查 准确,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20xx年实现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总目标和适应户 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立足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坚持城乡统筹、 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和分区域划档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原 则,确实加强低保年
2、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 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二、提标标准(一)严格执行低保标准1 .按照文件要求标准,20XX年晴隆县农村低保标准为4308元/年, 保障标准提标增幅为5.59%o2 .按照文件要求标准,20XX年晴隆县城市低保标准为625元/月, 保障标准提标增幅为5.93%o3 .根据黔西南州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州府发20xx 39号)文件精神,按照不低于当地20xx年城市低保保障的1.3倍提高 特困供养人员生活保障。4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生活标准从20xx 年1月1日起执行。(二)精准认定低保对象一是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
3、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 障范围的核心依据,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xx 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 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 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 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 到2%或3%”的要求,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两无”贫困人口、存 在因灾因病返贫隐患的已脱贫贫困人口、未脱贫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 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 且
4、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 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 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二是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 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 70号)文件关于“根据地方实际 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 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 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xx 27号)文件关于“对 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
5、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 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 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 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 施方案(黔民发20xx28号)文件关于“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 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 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三是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认真落实黔民发20xx28号文件关于“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 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
6、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 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不含整 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 保范围”的规定,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四是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黔府发20xx27号和黔民 发20xx 28号文件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人员就业创 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 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 情况,给予6到
7、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 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 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 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 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 救助缓退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 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 发2012 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低保对象死 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8、(三)精准落实易地搬迁新市民工作。一是实施好“农转城”工作。按照黔西南州委新市民计戈K试行)的通知(州党发20xx 25号)、黔 西南州新市民计划兜底保障推进措施(州委办字20xx 42号)和黔 西南州解决“两不愁三保障”(民政兜底保障)突出问题攻坚方案的通 知(州脱攻指通20xx 13号)要求,对符合“农转城”条件的搬迁农 村低保家庭,在3月底前完成“农转城”工作,做到“应转尽转”。 对搬迁时不是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安置地城市低保政策的及时纳入安 置地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照黔西南州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州府发2003 65号)规定比例,足 额将县级匹配“农转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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