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工作方案.docx
《XX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工作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工作方案.docx(1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XX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体 现执法温度,改进执法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 244号)、XX省市 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X市监 发(2021) X号)、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司法局关 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X市监发(2022) X号)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内实施学法考 法免罚减罚制度。一、实施意义和原则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是深入贯彻
2、习近平法治思 想,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落 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 则的有力抓手;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 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具体行动;是促进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化解行政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路径。实施免罚减罚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原则,在法律法规 的框架下开展免罚减罚,不得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坚 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 原则,做到标准统一,同类案件应当适用同类规则,不因当 事人不同区别对待。二、主要内容和程序学法考法免罚减
3、罚制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造成违法的主要原因是对相关法 律规定不熟悉所致时,市场监管部门在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 知识学习并通过学法考试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当事人 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通过法律学习可以 有效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当事人进行 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并通过学法考试后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方案适用于本区各类市场主体,且属于市场监管 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但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 品等涉及人身安全及健康的事项除外。1.适用学法考法免罚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 果,且
4、其违法情形在本工作方案免罚清单规定内(详见附件 1);(2)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通过法律学习后可以很好地预防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3)当事人愿意按照要求进行改正。2.适用学法考法减罚应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违法情形 在本工作方案减罚清单规定内(详见附件2);(2)适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明显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 度相比明显较重;(3)当事人愿意按照要求进行改正。3.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处 理:(1)经学法考法免予或减轻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出现 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2)学法考法期间再次出现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的;(3)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
5、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 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拒不按照整改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实施程序1 .区局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时,综合案 件证据和裁量标准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学法考法免 罚减罚条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愿意主动改正并申请 学法考法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学法考法建议,在编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前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决定。(填报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2 .局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后,由各承办机构组织当事 人进行学法考法,学法形式不限,学法内容及考试试卷由相 关股室负责提供。3 .当事人为自然
6、人的,由其本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参加学法和考试;当事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参加学法和考试。4 .学法考试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当事人申请并完 成考试后,由承办机构编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将考 试试卷装于案卷材料中,交法规股审核。审核完成后,由承 办机构报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决定。当事人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再申请学法考法一次。5 .法规股负责全局行政处罚案件学法考法免罚减罚 情况的统计。三、其他意见本工作方案根据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X市监发2022) X号
7、)的动态调整随 之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有新规定的,从 其规定。附件1学法考法免罚行为清单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罚规定未经登记从事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活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1动的,且持续时间不收违足3个月并不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于许严重可类项目的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食品经营许可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效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期届满未延续的,目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2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市场监管 领域 实施 学法考法免罚减罚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