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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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 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保障城市建设,加快中心城区、建制镇和集镇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 关征收问题的通知(X财综(2012) 4号),关于规范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X价房1997) 209号、(1997)财综6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X价费(2008) 159号),XX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农业厅 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
2、的通知(X财综(2000) 31号、X价房(2000) 156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 年XX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 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是县域总体规划、建 制镇和集镇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建设用地 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土地以 划拨、招标、挂牌、拍卖等非出让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建设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都应在土地成交款之 外单独缴纳配套费。因县域、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及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规划区的,按调整后范围征收配套费。第三条应
3、征收配套费的建筑工程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乡镇(街道)代征代收,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 使用管理。第四条配套费按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纳入政府性基金预 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新建房屋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 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原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不动产权证登 记面积为准;拆建、改建后改变使用功能的,按新建建筑面 积征收。建筑面积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建筑面积确定。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配套费收费标准:区域住宅非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心城区55 元/m290 元/m255 元/m2建制镇规划区45 元/m280 元/m245 元
4、/m2集镇规划区35 元/m250 元/m235 元/m2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的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农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配套费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集 镇规划区的减半收取。第七条配套费有关减免规定:(-)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福利 事业建设项目,非经营性中小学学校、医院、养老院,文化 中心(礼堂)、村级活动中心、避灾中心、图书馆、垃圾中 转站、环卫设施、泵站等公益事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免征 配套费;(二)县城规划区内的在1987年12月31日前的建设项 目,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在1992年4月20日前的建设 项目,免征配套费;(S)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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