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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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 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业村部国家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 16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4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 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 知(X自然资规(2021) 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一、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 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
2、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 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 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两大类。(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畜禽、蚕、 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 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 用地。L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验检 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 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
3、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 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 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面积小于15 平方米)等用地;生产经营户作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收 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设施等用地。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 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三)关于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对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 有关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
4、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 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四)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 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 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 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 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规模(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蚕、 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 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5、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 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L 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 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 种植面积的0. 6%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 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7亩。(S)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详见附件1、附件2)o 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 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水产养 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亩。生猪养殖用地占用农用地 (不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 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消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
6、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一)提出申请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设施用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附件3),并附拟用地范围示意图, 该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组织县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和其他相关 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联合踏勘意见(附件4)。L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等内容 进行审查。2 .县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所)对用地权属、地类、生态 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等内容进行审查。3 .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设施农业规模、项目准入等内容进行审 查。4 .涉及其它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查。(二)签订用地协议经相关
7、部门联合踏勘同意后,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 委托中介单位测量制作勘测定界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 用地使用权人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不 少于7日的公示(附件5),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用地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 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使用 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国有农用地使用 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附件6)。(三)申报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在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 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勘测定界图、用地使用协议(附 件6)和设施农业建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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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关于 进一步规范 设施 农业用地 使用 管理 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