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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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完善审批 程序,细化认定标准,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实施,提高抢 险救灾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市抢险救灾工程管 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2019) X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 级负责、属地处置、科学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及管理 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 理体制。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认定、审批、建设 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区行
2、政区域 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 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 下几种类别:(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 境保护、火灾等的抢险修复工程;(二)防汛、排涝、滑坡、河岸崩塌等水利设施的抢险加 固、临时加固处置、抗旱临时抽水、调水、提水、连通工程;(三)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泥石流等地质灾 害抢险治理工程;(四)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 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五)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燃气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 复工程;(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 施项目;(七)由各行业
3、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区政府决定的其它抢 险救灾工程。第五条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 害而建设或修复的工程,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或实施年 度管理的工程,受损较轻、不会立即带来灾害损失或进一步扩 大灾害损失的建设或修复工程,不得列入抢险救灾工程。第三章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第六条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遵循以下规定:(一)市级直管行业、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者跨县(市、 区)的抢险救灾工程,提请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市级行 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二)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由区人民政 府负责认定。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 会)或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认
4、定。第七条抢险救灾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 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 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大 社会影响的。第八条负责认定抢险救灾工程的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 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本行业实际情况,牵头建立抢 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一)抢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 审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建,聘请本行业具有较高理 论水平、技术能力、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评审
5、专家, 负责开展抢险救灾工程的论证、评估工作。项目主管部门也可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 责。(二)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 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政府协 助常务副区长负责应急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审计、自然 资源(林业)、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应急管理等部门 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评审专家参加,负责抢险救灾工程的组织认定、协调解决 抢险救灾工程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抢险救灾工程的属性、 建设单位、资金来源、投资估算金额、紧急程度等内容由联席 会议负责议定。联席会议所确
6、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报请区人民 政府批准后,作为开展抢险工程建设的依据。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根据 以下程序对其是否属于抢险救灾工程组织认定:(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 设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召开紧急联席会议负责认定。项 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 进实施情况提供技术指导和开展评估。(二)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 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建设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 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提交联席 会议审议后,由联席会议负责认定。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
7、立即采取 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 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 建设工程。第十条经联席会议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报区人民政府批 准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联席会议纪要、专家认定材料及说明、 抢险救灾工程备案申报表等材料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抢险救灾工程的审批第十一条加强对辖区内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完 善审批程序。经联席会议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分别按以下程 序报批:(一)投资额IOO万元以下(含IOO万元的),由分管副区 长审批;(二)投资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的由常务副区长审批;(三)投资额50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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