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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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加强法律顾问工 作,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管理办法、中共XX省委办公厅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等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县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 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依法接受顾问单位的 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顾问单
2、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律 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学专家等人员。本办法所称的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法学专家等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党政机关及工作部 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第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为XX县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和协 调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法律顾问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聘请、服 务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法律顾问的选聘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公正、择优 的原则进行选聘。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 只能聘请本市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六条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 府
3、、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 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国 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鼓励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国家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指 导申请办理为本单位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推动并逐步实现党 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业 及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由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通过国 家法律职业考试的工作人员担任。第七条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 府、企事业单位应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企
4、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法律顾问工作费 用。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党章党规 和国家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鼓励优先聘请中国共产党党员律师。(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 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 经验;执业律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和较强的专业 能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执业5年以上和较强的专业能力。(三)未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县司法行政部门的行 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的行业处分。(四)熟悉县情、民情、社情,熟悉政府工作流程,有较 强的分析能
5、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热心服务于社会 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第九条顾问单位聘请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与专 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 律顾问的,应当与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签订聘 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工作范围、工作 方式、工作纪律、聘任期限、权利义务、报酬支付、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顾问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名或者多名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一至二年,聘任到期后,可以连续聘任。第十条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 府在拟聘任法律顾问前
6、致函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 门对其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查 把关。党政机关及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在聘 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 为主,事后解决为辅的原则,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 讼、复议、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 的知识为顾问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代拟、审查法律文书,参与 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效预防纠纷 发生,减少复议和诉讼。第十二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顾问单位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 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
7、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 风险性评估以及合法性审查。(二)为顾问单位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 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三)参与处理涉及顾问单位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 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顾问单位参加诉讼,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五)协助顾问单位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六)协助顾问单位进行法治宣传及普法教育。(七)向顾问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顾问单位经 济活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八)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协助接待上访,解答法律咨询。(九)办理顾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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