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行政裁决统一受理、分流、指派和办理衔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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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裁决统一受理、分流、指派和办理衔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 会矛盾纠纷,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法治XX建设规划(2021-2025)部署要求,根据XX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 施意见(X政办发(2019) 63号)XX市健全行政裁决制度 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X政办发(2020) 44号)、XX 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则(X政办发(2020) 98号)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申请,在法律、法规授权范
2、围内,居中 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权属争议、侵权、损害赔偿、政 府采购等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 关合同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第三条行政裁决工作遵循合法、公正、便民、高效原贝h第四条行政裁决窗口进驻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 行政裁决事项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分流、指派。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统筹领导, 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协调机制。县司法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协调、 监督工作。依法具有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裁决机关) 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裁决。第六条裁决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
3、机关行政裁决工作制度, 确定行政裁决工作机构,配备与行政裁决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 政裁决工作人员。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供行政裁决申请 书、相关证据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 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含信函、 电子数据交换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 式,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受理工作人员当场记入笔录,交申请 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第九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裁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行政裁决机关提交由 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第十
4、条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其名义统 一负责行政裁决事项的收件工作,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受裁决 机关委托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受理、送达工作。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 并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 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 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补正期 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审理期限);(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将行政裁决申请书 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裁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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