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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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NO.当事人 基本情况个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所联系电话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你(单位)于 年 月一日在 实施了 的行为,违反了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你(单位)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 拟对你(单位)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上述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作出陈述、 申辩,或者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寄至本机关。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陈述、申辩的权利。联系人:联系电话:地 址:由 编: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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