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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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 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2010年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托幼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 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OY岁儿童的各 级各类托幼机构,包括: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机构: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 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 构。幼儿园: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预 防控
2、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保 障婴幼儿健康,促进身心发展。第四条部门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 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 生保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 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考核; 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健康行
3、政主 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制定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 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营养、 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 为保健、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 员岗前培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考核、日常业务培训或现场 观摩活动;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开 展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控制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 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第七条其他单位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 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
4、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 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健康人才交流中心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幼儿园卫生保 健人员岗前培训考核。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结合。6 岁儿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开展卫生保健指导、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第八条 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各 项食品安全要求。提供的食品、生活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等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
5、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制定并执行安全 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 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第十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 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 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 要求。托幼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观察室。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 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
6、应当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 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幼儿 园卫生保健人员需经过市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需经过市级或县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 训并考核合格,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 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 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 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取得成都市托幼机 构保健人员岗前培训考核
7、合格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 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 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心 理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具体指导,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 等方面管理。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 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成都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 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上岗前须取 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体 检过程中发现影响儿童健康的传染病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 并符合传染病相关管理要求,方可回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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