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讨】认定案件事实应注意的三个关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作研讨】认定案件事实应注意的三个关键.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认定案件事实应注意的三个关键案件事实作为案件的源头和基础,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后续处理具 有重要作用,许多案件之所以定性处理不精准,主要是因为对案件事 实认定有误。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需要把握好 以下三个关键。案件事实的归纳应以构成要件为指导。构成要件是认定行为构成 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重要依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本质上是对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只有当案件事实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等条文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才能认定行为构成违纪、职务违 法或职务犯罪。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
2、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 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违规隐瞒个人房产等信 息,不按规定进行申报,那么其行为就符合该条的客观构成要件;但 如果其只是漏报房产部分信息,就缺少了“隐瞒”这一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就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一般就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还要判断 隐瞒不报情节是否严重。同时,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注重案件的核心 事实,不能关注案件的边缘事实。例如,对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违纪行为, 其与受贿行为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知情,构成亲属、 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违纪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不知情,如果国家工作 人员
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明知亲属、特 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就应当认定为受 贿行为。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围绕可 能适用的条文来分解构成要件要素,并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中提取核 心事实,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满足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所有构成要件 要素。案件事实的整理应以在案证据为依据。案件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 据。案件事实的形成,需要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不能人为 添加、裁剪和拼凑证据。实践中,具体到每一起违纪违法事实,需要 通过对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过程、何原因、何结果等基本要 素进行事实归纳、整合,并对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
4、形成证据链条、证 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足以印证等方面加以分析判断,形成客观、真 实的违纪违法事实。例如,对于涉嫌受贿罪的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的 地点,如果是在出差的酒店宾馆等收取财物的,对于地点事实的形成 一般需要有行为人出差审批、住宿安排、差旅费报销、出行住宿记录 等客观证据进行印证,避免因行为人记忆模糊等原因错误认定行受贿 地点等案件事实,特别是要避免出现反证。此外,对于部分复杂的违 纪违法案件,考虑到纪法罪三类证据标准存在差异性,在没有足够的、 真实可信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 法则来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对于缺乏直接证据印证的事实,推定的案 件事实必须确保运用的每
5、一个间接证据均能够从不同侧面间接证明 部分案件事实,各个间接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共 同指向待证违纪违法事实。需要强调的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运用 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对于因证据不 充分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则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把握。案件事实的叙述应以纪言法语为依托。执纪执法具有鲜明的党内 特色,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精准运用纪言纪语、法言法语进行叙述。 对于违纪违法案件,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等 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应当是与党员干部定性量纪、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 的事实,主要围绕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行为手段、主观过错、 后果影响等方面重点表述,依规依纪依法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描 述,对一些缺少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情节一般不应在认定事实部分叙 述,对与案件无关的其他人和事一般也不应赘述。对于职务犯罪案件, 法律文书中认定事实的叙述必须言之有据,事实表述应当严谨、规范, 切忌使用过于华丽、生僻或文学色彩较浓的词语。同时,还要严格使 用书面语言进行表述,不用方言、土语,尽量少用简化语、网络语言 等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总而言之,纪检监察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应当以构成要件 为指导,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整理归纳案件核心事实,并精准运用纪言 法语进行叙述,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