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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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 验区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投资开放第四章贸易便利第五章金融创新第六章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七章营商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实行更高 水平改革开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 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结合本市实
2、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天津 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 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 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 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 园区,打造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 台,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第五条 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机制,
3、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与本市相 关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者 在全市推广试验。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 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行政 管理体制。第八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自贸试 验区整体改革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 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4、:(一)推动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 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各项改革创新措施;(二)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三)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 成果建议;(四)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五)组织推介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发布自贸试验区重要信息;(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片区的管理责任。第十条 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创新体制机制,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设立承担相应行政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自贸试验区制度 政策研究、
5、产业创新发展等工作。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 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统一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程序,简化办理流程。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 可权。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与自贸试验区 相适应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处 罚权。第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 处置机制,
6、确保改革试验合理可控。第十五条 海关、海事、边检、金融、税务、邮政等国家有关驻津机构,依 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 革创新工作。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贸 试验区改革创新,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第三章投资开放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 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 大开放,重点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离岸贸易、航空航天、数字经济、人工智 能、生物医药、保税维修、航运物流、跨境电商等业态开展先行先试。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
7、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 心和结算中心。第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依法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 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 主权。第二十一条 鼓励取得国际资质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专业服务人员和机构, 在自贸试验区内依照国
8、家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第二十二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境 外投资合作,对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依法实行备案管理。自贸试验区建立境外投资合作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 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第二十三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创业特区,聚集高水平创新创业资 源,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体系,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建立自贸试验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联动机制,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的辐射政策,聚集高端科技要素,探索区域科技合作新模式,建设具有创新示 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创新平台。第四章贸易便利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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