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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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立项、执收、资金、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并形成的财政资金。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根据特定需要
2、收取的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六)罚没收入;(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A)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九)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分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安全、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组织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核算、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市场监管、监察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八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财
4、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国家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其规定执行。第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应当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根
5、据分析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取消执行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第十一条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项目,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执行。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第十二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第十三条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但涉及新出台的征收项目
6、在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出台前需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动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目录。前款规定的目录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设立的依据、执收标准等事项。第十五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第十六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三章执收管理第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
7、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负责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收。未经法律、法规或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委托执收单位应当将委托执收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禁止委托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第十八条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或金税工程核心征管系统征收,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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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政府 税收 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