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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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团队)申领和使用。前款所称专业服务,是指企业(团队)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战略规划、技术研
2、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服务。第三条(原则)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部门职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管理中心)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本市创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通过上海科技创新券信息系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券平台),开展与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申领主体与服务机构第六条(申领主体)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注
3、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中关于申领创新券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科研诚信)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团队),应当在本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中无严重失信记录(或已过惩戒期),并在申领前的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第八条(服务机构)有意愿提供创新券服务的机构,可以登录创新券平台申请入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二)注册2年
4、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三)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服务机构经审核、公示后在创新券平台入驻,并及时发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积极入驻创新券平台并开展服务,相关服务业绩作为市科委组织实施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的重要依据。第九条(退出机制)服务机构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响应创新券服务订单。管理中心对服务机构实施随机抽查,综合评价其服务能力、活跃程度和信用状况等,经市科委复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服
5、务机构予以清退。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创新券平台。管理中心对不存在未完成订单的服务机构,准予退出。第十条(专业服务事项清单)创新券所支持的具体服务事项清单,由市科委发布和动态更新。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一)企业(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三)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政策申报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四)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第三章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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