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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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单位和个人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予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保护本办法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日邻姓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旗县(市、区),其所辖行政区域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该办法。第三条自
2、治区和盟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补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予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核实、认定、补偿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业、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确认等补偿相关工作。第四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预防控制、宣传培训和损
3、失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补偿,由盟市、旗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补偿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补偿资金。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开展相关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数量和分布区调查,并制定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二)在陆生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发放防范知识宣传手册,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提高民众的保护与自我防护意识;(三)组织开展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工作;(四)制定完善陆生野生动物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
4、应急预案;(五)研究并综合运用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损害的技术、措施,科学论证有计划地进行捕猎、种群调控等;(六)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第六条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补偿:(一)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舍饲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家禽受到伤害或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草地)、经济林木等造成直接损失的;(四)对群众日常居住使用的房屋、家具、畜圈等生产生活设施造成损失的;(五)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
5、伤亡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予补偿:(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二)进行非法狩猎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三)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外种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或者饲养的畜禽造成损失的;(四)违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及运输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五)因第三方故意激怒、惊吓陆生野生动物导致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六)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及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因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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