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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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导师”)选聘要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提高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水平,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发展。第三条导师选聘采用新增审核与在岗考核、定期梳理相结合的办法,形成进退有序、动态调整的机制。第二章新增审核第四条新增导师须遵守国家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能
2、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岗指导研究生。第五条新增博士生导师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职称与年龄:至申请当年的8月31日,人事部门认定的在岗教师,正高级职称者应在6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副高级职称和特别优秀的中级职称者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讲席教授、特聘教授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应在75周岁以下;(二)科研项目与经费:有适合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博士研究生培养,能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博士研究生的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三)学术水平:近3年发表过高
3、水平论文、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等,具体由学院确定;(四)培养质量: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新增导师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生;(五)指导在校博士生数:教师指导的在校博士生人数应在各学部规定的限额内,超过上限者原则上应暂停招生;(六)学院自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新增硕士生导师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至招生当年的8月31日,正高级职称者应在60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者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二)职称:中级(须具有博士学位)及以上职称;(S)科研:有适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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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关于 研究生 指导 教师 选聘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