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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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原由民政局部门承担的医疗救助职能划转到医保部门。医疗救助职能主要包括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困难群众医疗兜底保障医疗救助工作。为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简化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程序,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将原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救助对象。持有常驻户口,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病发生住院费用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含中心敬老园、养老护理中心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第三条救助方式: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纳
2、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直接结算系统,予以直接救助。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医院、红十字会医院。第五条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剩余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予以救助(一)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为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的70%,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IOOOO元。(二)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比例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的70%,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20000元。第六条操作程序(一)县民政局每月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名单及变更信息提交县医疗保障局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县医疗保障局及定点医疗机构据此建立和更新数据库,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核实
3、救助对象身份的依据。(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凭身份证、社保卡、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特困人员供养证进行住院登记。定点医疗机构登录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救助对象信息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和登记。救助对象住院必须是在民政局认定后发生的住院费用才能进行医疗救助。(S)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出院时,首先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结算,其次进行城乡医疗救助结算,最后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即可出院。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医疗救助结算单一式三份(一份报县医保局、一份医院自存、一份救助对象保存),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保局每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救助资金。(四)当出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医治需转诊的特殊病例时,定点医疗机构不提供“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待患者转诊治疗结束后,由县医保局参照医疗救助“一站式”标准给予救助。第七条本办法由县医保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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