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质量保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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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质量保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地勘、施工、监理,在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参与和监督下,对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资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移交是指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开展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移交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保修是指对工
2、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第二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第六条基建处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责,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审计处、保卫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服务总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备齐
3、完整的监理资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提交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A)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完成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的各有关工作。第八条工程项目
4、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同意。(二)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开展工程预验收,组织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开展工程校内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三)施工单位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并经监理检查合格后,基建处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事项报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待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第九条基建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工作,专项验收主要涉及到消防、人防、防雷、电梯、规划、环保等。第十条基建处负责组织召开工
5、程项目竣工验收会议,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与验收过程并监督验收程序。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议的主要内容为:(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第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议,并为后期工程项目移交做好相关工作准备。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基建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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