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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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我校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我校研究生的学术交流活动日益增多,学术交流的形式也更加多样。为加强对赴合作高校学习研究生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合作高校所学习课程及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系)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合作高校所修课程,以及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外派、来校研究生在合作学校所修课程。第二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要求第三条研究生的校外学习单位应为我校认可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在校外所学课程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同,学时相当,学生所在
2、学院(系)可以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同类课程认定,具体规定如下:1、申请转换的我校课程应为学生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课程。2、双学位、联授学位等联合培养项目协议中对可转换课程有具体约定的,在约定目录内的课程可申请转换。3、除经批准的特殊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外,硕士研究生在我校修读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博士研究生在我校修读学分不得少于5学分,其他学分可申请由外校转入。4、对于我校派出研究生,其必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学分必须在我校取得。第四条研究生在合作高校获得的成绩,若为与我校相同的评分等级,则直接以等级登录;若为百分制或其它评分方式,则按参考标准换算为我校评分等级后登录。第五条研究生在合作高校学习期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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