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企业担保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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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监管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民政府直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及直属企业出资成立的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2、)。第三条其他非县财政局监管的县本级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出资企业为被担保人提供保证(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含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被担保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出资企业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五条出资企业提供担保应量力而行,坚持诚实信用、合法合规、自愿公平、严格管理,切实落实责任,防范风险。第六条出资企业担保应按照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等因素,采取配对担保,避免连环担保。配对担保是指两家出资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行为。连环担保是指两家以上的出资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行为。管理职责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对出资企业担保活动履行以
3、下职责:(一)依法制定出资企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二)按管理权限核准出资企业担保事项。(S)对出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制定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监管职责。第八条出资企业是本企业及投资企业担保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担保决策程序和内控风险管理制度并向县财政局报备,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决定本企业担保事项,其中对本制度中规定需报县财政局审核的事项履行核准程序。(三)按照本企业担保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批投资企业担保事项。(四)负责本企业担保事项的风险管控,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担保信息,建立担保
4、事项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五)定期向县财政局和相关监事会报告本企业及投资企业担保和风险管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担保基本情况(被担保人信息、担保种类及对应的担保余额和期限、反担保措施等)、履行了担保义务的额度及应对措施情况、涉担保重大诉讼情况、担保计划等,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六)县财政局按规定赋予的担保管理其他职责。担保对象与范围第九条出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二)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四)已进入托管、合并、分立
5、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五)与本企业及投资企业发生过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六)有偷税漏税行为的。(七)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A)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出资企业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融资项目,有以下情形的项目禁止提供担保:(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和列入国家、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的项目。(二)不符合国家现有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行业准入和技术规范的项目。(S)高风险、低回报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四)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第十一条出资企业应对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社会信誉状况进行审查,评估担保项目风险,制定风险防
6、范措施,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论证。担保权限与范围第十二条出资企业提供的担保应有明确期限,严禁提供无期限担保。第十三条实行担保负面清单管理,出资企业不得提供下列担保:(一)没有相互担保或反担保措施情况下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在投资企业中超出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很分散的控股公司和开展股权融资的公司经县财政局批准的除外)。(二)为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非县国有企业系统投资企业提供担保。(S)为非本县人民政府出资企业、非国有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和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四)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出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
7、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70%后的担保(建筑行业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五)以收取保费为目的的担保。(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十四条在不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出资企业下列担保事项须报县财政局核准,或由其转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一)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二)超出持股比例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S)为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率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70%,商贸类企业和建筑施工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为80%,金融类企业资产负债率为90%)。(四)境外担保(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在内的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行为)。(五)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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