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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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
2、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具体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身份证明,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管理,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证件的核发,并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和日常管理进
3、行监督。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证件的核发,并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司法所可以受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指派或者委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证件使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政治素质审查、资格审查、证件的申领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全省行政执法证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全省统一的执法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涉密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承担行
4、政执法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省人民政府统筹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行国务院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且以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证件制发工作。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廉洁勤政;(二)在行政执法岗位的公务员或者正式工作人员;(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需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完成行政执法培训;(四)上年度考核称职或者合格以上(新进人员除外);(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受
5、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间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申请行政执法证。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统一为本机关工作人员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并在省行政执法证件信息管理系统主动、及时、准确录入和维护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及行政执法证件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本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执法证申请表;(二)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三)上岗培训情况;(四)上年度考核情况;(五)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审查意见。有行政执法权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向管理该开发
6、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所可以受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指派或者委托,接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申请材料。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发布公共法律知识考试提纲,编制考试题库。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网上学习培训机制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平台的建立和运用。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理论、党性教育、业务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等培训和考核。第十一条初次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
7、执法机关组织的上岗培训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上岗培训一般分为集中学习和岗位实训两个阶段。集中学习阶段不得少于40学时,岗位实训阶段不得少于120个学时。已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每人每年应当完成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培训和不少于2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第十二条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在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内容并符合相关学时要求后,方可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舞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取消考试资格。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后90日内,为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核发行政执法证。未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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