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通用航空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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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通用航空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等文件精神,为规范通用航空运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补助资金从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和鼓励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达到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目的。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三条补助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海南通用机场管理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等。第四条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补助标准。(-)对年度飞行达到600架次(起、降各计0.5架次,下同)且对外
2、开放达到200架次的Al、A2、A3类通用机场,每年分别给予25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的运行补助。(二)通用机场的Al、A2、A3分类按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规定执行。(三)飞行架次不包括无动力航空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架次。(四)对外开放架次不包括向该通用机场管理企业及其关联方开放使用的架次。第五条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补助标准。(-)对主运行基地设在海南的通用航空企业一年内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给予固定翼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840元/小时、2(含)-5.5吨机型1560元/小时、5.5吨(含)以上机型5700元/小时;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1800
3、元/小时、2(含)-4吨机型6900元/小时、4吨(含)以上机型12000元/小时的运行补助。(二)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4(含)-30(含)座(座位数包括机组)的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开通的,符合海南省交通运输服务发展需求,以面向公众的客货运输服务为主要目的,起飞与降落具体地点不同、至少有一处位于海南省且相对固定,公开售票,直飞距离一般不超过600公里(往返三沙市以及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认为经济社会效益较大的,不受距离限制)的航线。(三)小时数按实际飞行小时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换算。(四)跨省联程或中转航线只补助海南直飞航段。(五)企业合并、分立、更名、更换机型后
4、继续执行原航线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航线起飞、降落具体地点在原地点所属地级(含)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变更的,可视为同一航线,累计计算本条第(一)款的执行架次,并享受相应补助数额;其中,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共同约定的1家企业享受累计计算执行架次和相应补助数额。(六)通用航空企业指取得民航部门颁发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的企业。第三章补助资金管理第六条补助资金管理单位。(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各单位申请补助资金的材料,拨付补助资金,跟踪评价补助资金绩效。(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及时下达给省交通运输厅。第七条补助申请、审核、公示和拨付程序。(一)申请。补助按年度申
5、请。补助申请企业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补助申请材料(2022年度补助应在本细则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助申请材料应当在每页和骑缝处加盖补助申请企业公章,具体包括:1.补助申请书原件;2.承诺书原件(模板详见附件1);3申请表原件(模板详见附件2、附件3);4.银行账户资料;5,营业执照复印件;6.军民航部门有关批复、企业经营许可证、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等;7.其他必要的资料。(二)审核。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本细则和企业报送的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企业是否具备补助申请资格;对于具备补助申请资格的企业,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本细则以及民航海南监管局、民航三亚监管局等单位确认的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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