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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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县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以本县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总结涉诉原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第四条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
2、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第五条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应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通知进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六条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包括县司法局、镇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应诉事务。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以人民政府名
3、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负责具体应诉事务。被诉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承办单位,其他部门为协同承办单位;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根据诉讼事项确定应诉主承办单位和协同承办单位。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在未确定承办单位之前,被诉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不属于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承办的,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应诉材料交由承办单位办理。第七条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4、:(一)组织安排参加出庭应诉的人员,办理有关应诉手续;(二)收集、整理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材料,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组织撰写答辩状等材料;(S)依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按人民法院要求出庭应诉;(四)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或改变的建议;(五)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六)其他与行政应诉工作有关的职责。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人民政府汇报。第八条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向人民政府请示报批应诉答辩材料的内容包括:(一)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二)政府拟答辩的主要
5、观点及理由。(S)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四)请示事项:1.审定行政答辩状文稿;2.确定委托代理人;3.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4.其他事项。(五)附件:1.行政答辩状文稿;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文稿;3.授权委托书文稿;4.应诉通知书;5.原告起诉状;6.被诉行政行为材料;7.其他必须的材料。第九条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分管涉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其他行政副职负责人、党组成员或党委委员等
6、班子成员。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为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案件;(二)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S)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四)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公务、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原因。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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