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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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应急状况下食盐及时、安全、有效供应,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以及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6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储备、动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二章食盐储备体系第三条重庆市食盐储备体系由市级食盐政府储备和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第四条市级食盐政府储备可以依托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市级食盐政府储备可以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
2、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承储。确定承储前,应明确并公开承储企业的选择条件、责任义务等内容。市经济信息委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政府储备食盐的品种、数量、分片集中储存地点、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第五条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储备;实行“产销合一”的集团型盐业企业,其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责任由该企业自行承担。第三章食盐储备规模第六条市级食盐政府储备规模为2.5万吨,包括1万吨小包装食盐、L5万吨大包装食盐。市级食盐政府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
3、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决定。第七条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具体由市经济信息委核定。第四章食盐储备资金第八条市级食盐政府储备实行费用包干,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第九条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第五章食盐储备储存第十条市级食盐政府储备的布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有利调运、覆盖全市”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承储企业确定,并纳入委托承储合同管理。第十一条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布局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承储企业每月将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情况告知市经济信息委。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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