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及星级评价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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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及星级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城市管理体系,强化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推动综合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是指依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信用积分、星级评价等方式,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以下简称“
2、信用主体”)在城市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包括信用承诺、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应用、风险预警、信用修复、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三条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遵循全面覆盖、合法客观、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准确规范的原则。第四条成立局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管理的标准制订、组织协调、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范围第五条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是指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诚信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六条基础信息是指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信息。第七
3、条诚信信息是指信用主体主动认领街长、积极参加志愿活动、配合城市管理工作等良好信息。第八条违法违规信息是指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处理、处罚等的信息。前款规定的受到处理的信息包括:1 .构成违法但依法不予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2 .被采取限期整改措施的;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九条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信息。第十条其他信息是指信用承诺及履行承诺、信用监管等信息。信用主体应签订城市管理领域行业自律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实行数据清单管理,主要包括:信用主
4、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事项、信息性质、数据标准、披露方式、有效期限等要素。信用信息实时采集、准确评价、定期公开。第三章积分管理和星级评价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领域信用评价采取积分管理和星级评价方式实施(个人除外)。第十三条城市管理领域星级评价积分(以下简称“星级评价积分”)初始分为IOO分,信用主体的星级评价积分通过加减分方式得出,低于0分以负分表示。第十四条根据星级评价积分对信用主体实施星级评价,按积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零星(以空星表示)六个等级:L积分在110(含)分以上为城市管理领域五星级守信模范单位(商户);2 .积分在105(含)分到109(含)分为城市管理
5、领域四星级守信示范单位(商户);3 .积分在96(含)分到104(含)分为城市管理领域三星级守信单位(商户);4 .积分在70(含)分到95(含)分为城市管理领域二星级轻微失信单位(商户);5 .积分在50(含)分到69(含)分为城市管理领域一星级较重失信单位(商户);6 .积分在49(含)分以下的为城市管理领域零星级严重失信单位(商户);第十五条信用主体主动承担社会义务、配合城市管理工作的,增加星级评价积分,并提报市级信用平台增加同等市级信用分,标准见附件2。第十六条信用主体因实施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整改但未被行政处罚的或被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扣减星级评价积分,标准见附件
6、3。第十七条信用主体因实施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按照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扣减星级评价积分,并提报市级信用平台扣减同等市级信用分,标准见附件4、附件5。7 十八条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上级文件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第十九条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通过城市管理信用星级、信用二维码以及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公开。对按照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同时推送到“信用”“信用”“信用”“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公示。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领域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按以下规定执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
7、之日起公示期为1年;经信用修复的应当终止公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公示期为3年;经信用修复的应当终止公示。第二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自然人的失信信息不对外公示。第二十二条对于需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在公示前书面告知信用主体。第五章星级评价应用第二十三条信用主体的城市管理领域信用星级,根据星级评价积分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星级的信用主体实施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对年度评为城市管理领域四星级、五星级的信用主体,确定为行业评价较高等级,并享受以下激励措施:1 .城市管理领域评先选优同等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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