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抢险救灾应急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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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抢险救灾应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区抢险救灾应急项目(以下简称为“应急项目”)管理,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区、街道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应急项目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第三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已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项目,或者因应对突发
2、事件发生必须立即开工且在短期内完成的项目,即客观上必须限期交付使用,但实际可利用的时间明显短于依据相关程序、施工标准、规范确定的工期,按正常基本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交付。具体包括:(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不可预知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山林、火灾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二)防汛、排涝、滑坡、海岸堤坝崩塌毁损等设施的抢险加固、临时加固处置工程;(三)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道路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等工程;(五)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
3、而必须采取的应急工程;(七)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五条严格控制应急项目的认定。下列工程不得被认定为应急项目:(一)具有可预见性、已纳入计划年度管理正常推进的工程项目或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二)因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不落实等失渎职因素造成时间紧张、工程延误的工程。(三)为预防自然灾害或者险情发生而开展的日常性或者长远性建设、修复的工程。(四)其他不适于采用应急的工程。第六条根据应急响应或重大事件需要,按照应急项目的不同类型,根据以下程序进行认定:(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项目,由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牵头组织
4、应急项目联席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二)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由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牵头聘请评审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提交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前款第(一)(二)项中,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提请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提请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前款第(二)项所
5、称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经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和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认定为应急项目的,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应当将认定结果及说明报送区应急局备案。经前款程序认定的应急项目,能够明确责任方的,责任方应按照相应责任,根据财政投入具体金额上缴区财政部门,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督促、落实责任方的责任承担情况。第七条应急项目的牵头单位应牵头组织5名以上行业及应急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应急项目的论证、评估工作。区应急项目联席会议由项目的牵头单位牵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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