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综合文化站建设与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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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综合文化站建设与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推动综合文化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综合文化站的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标准及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政府主导建设的、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综合文化站。第三条本规范就综合文化站的设施建设、运行机制、内部管理、服务供给、服务保障等进行了规范。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四条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可采取新建、改扩建、置换调整和集中利用等多种途径,落实场地设施。第五条每个镇、街道办事处都应单独设置
2、综合文化站,站舍建筑面积不低于IoOO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站舍建筑面积的10%o第六条综合文化站应设置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室外文体广场。文体广场配备宣传栏(或电子阅报屏)、公益广告牌、体育健身设施和夜间照明设备、音响设备等,有条件的可搭建戏台舞台。第七条综合文化站应设置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多功能厅、辅导培训I、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书画、游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文化走廊、宣传橱窗、电子屏幕等活动空间和设施。第八条综合文化站应实现无线网络覆盖,配备数字文化设施,具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固定上网终端、网络电视、手机等多种方式使用文化共享工程数字服务产品。第九
3、条文化活动室应配备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需的灯光、音响、乐器、服装、道具、棋牌类及桌椅等设施设备,具备开展文艺排演、展览、培训等功能。第十条文化站必须根据有关要求设立文化馆、图书馆分馆,定期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图书馆分馆藏书量不低于1万册,报纸期刊不少于100种,并定期更新。第十一条多功能厅应配备多媒体、音响、话筒、投影仪、桌椅等设备,具备开展文化讲座与培训等功能。第十二条综合文化站配备的灯光、音响、舞台、服装等演出设备总值不低于8万元,阅览、培训、展览等器材设备总值不低于8万元。第三章运行机制第十三条综合文化站建设由市政府统筹规划,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指导,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第十四条鼓励有条
4、件的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专业化管理资质的非营利机构运行综合文化站,提升服务效能。第十五条综合文化站的建设与运行应纳入市政府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评价指标体系。第十六条综合文化站应对本镇(街道)的文艺骨干、文化志愿者、非遗传承人、群众文体团队以及日常工作与活动等登记造册,建立规范的信息档案。第十七条综合文化站应按照当地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文化活动、服务人数等数据进行定期统计和报送。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八条综合文化站室内外环境布置应满足群众实际需求。在功能布局上,应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第十九条综合文化站内各功能空间应设置显著标识,包括各功能场所布局图、引导标识、办公活动室名称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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