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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综合文化站建设与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推动综合文化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综合文化站的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标准及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政府主导建设的、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综合文化站。第三条本规范就综合文化站的设施建设、运行机制、内部管理、服务供给、服务保障等进行了规范。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四条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可采取新建、改扩建、置换调整和集中利用等多种途径,落实场地设施。第五条每个镇、街道办事处都应单独设置
2、综合文化站,站舍建筑面积不低于IoOO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站舍建筑面积的10%o第六条综合文化站应设置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室外文体广场。文体广场配备宣传栏(或电子阅报屏)、公益广告牌、体育健身设施和夜间照明设备、音响设备等,有条件的可搭建戏台舞台。第七条综合文化站应设置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多功能厅、辅导培训I、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书画、游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文化走廊、宣传橱窗、电子屏幕等活动空间和设施。第八条综合文化站应实现无线网络覆盖,配备数字文化设施,具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固定上网终端、网络电视、手机等多种方式使用文化共享工程数字服务产品。第九
3、条文化活动室应配备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需的灯光、音响、乐器、服装、道具、棋牌类及桌椅等设施设备,具备开展文艺排演、展览、培训等功能。第十条文化站必须根据有关要求设立文化馆、图书馆分馆,定期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图书馆分馆藏书量不低于1万册,报纸期刊不少于100种,并定期更新。第十一条多功能厅应配备多媒体、音响、话筒、投影仪、桌椅等设备,具备开展文化讲座与培训等功能。第十二条综合文化站配备的灯光、音响、舞台、服装等演出设备总值不低于8万元,阅览、培训、展览等器材设备总值不低于8万元。第三章运行机制第十三条综合文化站建设由市政府统筹规划,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指导,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第十四条鼓励有条
4、件的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专业化管理资质的非营利机构运行综合文化站,提升服务效能。第十五条综合文化站的建设与运行应纳入市政府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评价指标体系。第十六条综合文化站应对本镇(街道)的文艺骨干、文化志愿者、非遗传承人、群众文体团队以及日常工作与活动等登记造册,建立规范的信息档案。第十七条综合文化站应按照当地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文化活动、服务人数等数据进行定期统计和报送。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八条综合文化站室内外环境布置应满足群众实际需求。在功能布局上,应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第十九条综合文化站内各功能空间应设置显著标识,包括各功能场所布局图、引导标识、办公活动室名称标牌
5、等,专用设施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无障碍设施应设置专用标识。在服务中心周边应有引导性指示标识。第二十条综合文化站应在室内醒目位置向群众公示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承诺、咨询电话、监督电话以及群众应遵守的公共秩序等信息,并放置群众意见反馈手册。第二十一条各厅室要将相关制度上墙,并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更新。就近悬挂张贴设备器材的使用方法说明和指导使用的联系电话。第二十二条综合文化站应符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要求,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二十三条综合文化站文化管理员应仪容仪表端庄大方、着装工整,服务耐心热情、态度和蔼、礼貌待人。第五章服务供给及要求第二十四条综合文化站向群众免费开
6、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49小时,错时开放时间不低于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开放时间、服务项目等应当向公众公示。如需暂时停止开放,应提前向群众告知。第二十五条综合文化站为群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包括: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图书借阅、电影放映、文体活动、体育健身、科学普及、健康教育、法制宣传、党员教育等。第二十六条综合文化站每年组织包括文艺演出、读书活动、广场活动以及体育健身等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12次,每月至少1次。年度组织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低于4次。第二十七条综合文化站应配合做好送戏下乡、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文化惠民工程的实施工作和各类文化活
7、动的组织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综合文化站举办文化活动应注重地方特色,开展特色文化品牌创建活动,综合文化站应有3-4个常年坚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在一定区域内影响力较大的品牌文化活动。站办文体社团(不含民间艺术团队)不少于6个。第二十九条综合文化站年度指导、辅导本镇(街道)辖区内的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比例不低于90%;举办各类讲座和培训班不低于5期(次);为辖区内文化骨干举办文体培训班不低于7期。第三十条综合文化站年均组织创作、演出的作品、节目不少于6件;培训辅导的作者、演员创作、演出的作品(节目)获县以上奖励不少于4件/次;培养辅导的作者创作的作品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展览不少于8件。第三十一条图
8、书馆分馆图书证申办率不低于10%(每年办证数除以当地常住人口总数);年度接待读者不少于5000人次;外借图书不少于5000册次;年度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不低于4次。第三十二条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点(电子阅览室)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9小时;每年利用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开展文化活动次数不低于6次;数字化服务年受益人次不低于3万人;计算机终端不低于12台。第三十三条综合文化站应建立完整的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年度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不低于5项;站办民间艺术团队对不少于6支;年度举办非遗、民间艺术活动不少于4次。第三十四条综合文化站年度在市级以上媒体(含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宣传报道不少于4期。
9、第三十五条综合文化站应设有文物保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对辖区文物保护单位建立档案、文物保护表示及说明;文物保护制度应上墙。第三十六条综合文化站应设有文化市场监督管理专(兼)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并做好日常监管。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三十七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综合文化站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综合文化站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落实到位,综合文化站年度活动经费不低于10万元。第三十八条综合文化站应设置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文化管理员(含文物保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文化市场监管专兼职管理人员),文化管理员需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且拥有初级以上专业职称。可通过购买公益岗或劳务派遣等方式充实文化管理员队伍。文化管理员每年应参加上级文化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第三十九条综合文化站应对接志愿者服务机制,推进文化志愿服务向举办公益性文艺讲座、村(社区)文艺辅导、全民阅读和全民体育健身推广等领域全面延伸,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志愿服务,年度组织开展公益类活动不少于8次。第四十条综合文化站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每年应至少一次通过发放问卷或网络调查等形式,征询辖区内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服务满意度,并依据调查结果对服务中心举办的文化活动和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第七章附则第四H一条本规范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