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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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构建涵盖行政决策前中后全链条公众参与的新格局,推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获得感、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以及新区(黄岛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主动或者应邀参与本区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等环节并发表意见的过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众参与工作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平等、广泛、自愿和便
2、利的原则,尊重民意、汇集民智。第四条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应重点围绕以下决策事项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编制、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规等各类重要专项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及政府实事。(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六)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
3、施。(八)村居、片区改造事项。(九)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相关措施,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保障、鼓励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过程。第六条根据决策事项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
4、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其他有效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决策可能影响的公众范围,以及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程序等内容。第七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新区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政策措施草案、制定依据及其起草说明;(
5、二)决策承办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三)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协商会的,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众代表参加,并在座谈会、协商会召开3日前,向公众代表送达决策草案、座谈的重点问题等相关材料。第九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具体程序依照本区行政决策听证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在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或者群体中抽样问卷调查,了解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问卷调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问卷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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