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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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基本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因
2、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具备两个要件:(一)因土地被征收,导致人均耕地少于0.3亩(不含0.3亩);(二)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第三章保障对象确认第四条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公安、自然资源和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并返回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3、或村民小组公示,县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五条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第四章保障内容和方式第六条养老保险。全县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郴政办发(2014)43号文件下发(2014年12月29日)前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的,按本办法规定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
4、施。第七条参保缴费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xl2%X补贴年限。补贴年限为10年。2015年12月29日前,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人员,其参保缴费补贴统一按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第八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
5、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及经办要求,将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如有剩余则发给其本人。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补助。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第九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6、按照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核算补贴总额,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缴费补贴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补贴年限为10年,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距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1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金额:缴费补贴年限。被征地农民未满补贴年限死亡的,一次性将补贴余额划入其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未满补贴年限因户口迁出本县而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县的
7、,一次性将补贴余额划入其个人账户。原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从2011年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应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8、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个人已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办发(2010)25号)规定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凭领条退还其本人。郴政办发(2014)43号文件下发前,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已按宜政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仍按宜政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年满60周岁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政策向其发放养老金。郴政办发(2014)43号文件下发后,新增5560周岁年龄段的女性被征地农民,按新政策参保缴费,不再按宜政办发(2010)25号文件执行,年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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