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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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建房申请和审批第四章建设和管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房建设与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2、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村民(指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以及对新建住房或者对现有合法住房进行改建、扩建、重建。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耕地保护、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生态环保、安全适用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的统一领导和考核监督管理。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范农
3、村村民建房)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专班,建立规范农村村民建设日常调度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组织编制农村住宅建设图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东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东江湖风景名胜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前置审核和房屋外观风貌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发改、公安、民政、生态环境、文旅广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
4、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拟定有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一名职业化干部兼任建房协管员,村民小组组长兼任建房信息员,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农村建房理事会指导村民签订建房质量
5、安全责任承诺书,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适度集中布局,体现地域和农村特色。通过规划和引导村民自治的形式,在一个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合理布局村庄,统一建房图集、外观造型、房屋色彩,彰显湘南民居的地方特色。村庄规划应当包括土地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布局、乡村风貌、人居环境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前,可以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村民
6、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的依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按原审批程序批准。第六条建房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节约使用土地;(二)村民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建房的,应严格按照切坡建房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确保建房安全。(S)符合公路沿线、高速公路沿线、电力线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机场周边、河湖岸线区域、生态保护区等有关控制标准。(四)坚持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农村
7、建房规模。农村住宅使用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住房层数不超过3层(公寓式联建的除外),总高度不超过12米(包括坡屋顶)。全面落实农村住房“带图审批”制度,村民申请建房时应选择村庄规划相关图集,采用农村住宅建设图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载明农村住房建设位置、建筑层数、高度、面积,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通用图集。1 .城市集中建设区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2 .其他规划农村宅基地区域:1人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建住宅的用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2人户以上(含2人)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3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民小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尊重
8、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联建等方式,参照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村民住房,引导新建村民住房适度有序集中。(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第七条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初结合实际建房需求及本辖区当年度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通过后形成全市农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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