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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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政策,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粮食企业收购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规范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和信用保证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用保证基金)是指由市政府按一定比例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发放粮食收购贷款的银行(发放粮食收购贷款的银行为合作银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粮食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2、)所形成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为贷款提供担保和企业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本息提供代偿。第三条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遵循服务改革、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银企合作、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纳入信用保证基金体系的企业以及合作银行等在基金使用和管理中遵照本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市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银保监组、合作银行分管领导为成员。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市基金办
3、设在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第六条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市基金办、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市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信用保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研究解决信用保证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对信用保证基金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总额和逾期率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信贷合作。市基金办负责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日常工作;审核确定参与信用保证基金的企业名单;协调企业贷款相关事宜;审核信用保证基金的代偿申请;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和考评方案;提请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相关会议;会同合作银行办理信用
4、保证基金代偿;协助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市发改局负责在合作银行开设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对拟参与信用保证基金企业的资质进行初审,对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调查核实;配合合作银行进行贷后监管;配合合作银行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代偿申请;协助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市财政局负责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出资资金的筹集和注入;会同市发改局对信用保证基金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使用。市银保监组负责合作银行信用保证基金项下相关业务的监管。合作银行负责信用保证基金项下借款企业的银行准入、贷前审查、贷款发放及贷后监管,承担贷收全部责任,确保资金和物资安全;自主选择贷款许可范围内的企业,确定相应额度;协助开设
5、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根据市基金办要求办理信用保证基金资金存取、划拨等业务;提出逾期贷款本息的代偿申请,负责逾期贷款本息的追偿;因重大政策调整、市场突然波动以及其他不可抗逆因素等造成贷款本息暂时不能收回的,提交领导小组讨论代偿。第三章信用保证基金归集和退出第七条基金规模。建立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初设规模IOOO万元,由市政府出资;参与企业自愿出资若干(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第八条基金账户。市发改局按申报程序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信用保证基金资金存取、划转。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基金领导小组决定进出资金。第九条基金归集。(-)市政府出资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到位,从结余
6、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二)参与企业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贷款金额按缴存信用保证基金金额放大10倍。参与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必须是企业权益性的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借款、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企业自有资金。参与企业须对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来源作出承诺。(三)若信用保证基金因代偿出现缺口,由市财政局负责在下一个粮食收购季启动前按照原有规模补充到位。第十条基金退出。信用保证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在合作银行收回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原额收回缴存的信用保证基金(如参与企业缴存的资金用于清偿本企业贷款本息,只能收回清偿贷款本息后的剩余部分资金),或将信用
7、保证基金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批次的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运作。借款合同终止后,合作银行要向市基金办出具借款合同终止函,市基金办据此受理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退出业务。未获得合作银行授信审批的企业有权要求退出信用保证基金业务。第四章企业准入第十一条参与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是经市基金办审核后,同意纳入信用保证基金担保范围的企业。按其职能作用排序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存储企业,以及规模大、效益好有带动作用的企业。对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实行“白名单”管理,由市基金办审核确定,并定期更新公示。纳入“白名单”的企业,视同市基金办同意向该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基金担保。第十二条准入
8、条件。信用保证基金参与企业应达到合作银行的信贷基本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在合作银行开户。(二)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具有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的资质。(三)具备与开展相应粮食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存储条件;对使用贷款资金收购的粮食能做到专仓保管、封闭运行。(四)产权和管理权清晰,诚实守信。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六)有一定的自有有效资产可以向合作银行办理抵(质)押担保。企业须对自身可抵(质)押资产情况作出说明,并承诺向合作银行办理合法有效的资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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