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组研讨发言】加强法规审查指导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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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组研讨发言】加强法规审查指导提高地方立法质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我国地方立法中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国各省(区)人大常委会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机制措施,目前已普遍推行的法规审查指导工作就是其中之一。法规审查指导就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报批法规的草案阶段加强对相关地方立法主体的指导,努力将问题解决在法规通过前,从而建立起一种“通过前指导、通过后审查批准”的工作程序,对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具有切实作用。在实践中,法规审查指导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
2、统一和尊严。”法规审查指导工作必须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作为首要任务,对每件报批法规,都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坚决避免和纠正立法“放水二一是内容上,报批法规不得超越立法权限,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不得违背上位法立法目的、原则、精神。二是程序上,报批法规的提出、审议、表决和报批程序要严格遵循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坚持加强立项统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地方性法
3、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基于此项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对市州人大立法选题加强指导和统筹。一是防止越权立项。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对市州立法选题进行把关,避免就法律专属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省级立法的事项,超越法律规定的事项范围进行立项。二是防止重复立项。对国家和省级立法已经比较完备的事项,建议暂不立项;对国家或者省正在立法或者已经列入立法计划的事项,建议暂缓立项;对属于需要省级立法解决的共性问题,加快制定省级法规或者就共性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对属于市州立法事项范围内的问题,为市州立法适当留白;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推动市州开展协同立法。三
4、是防止盲目立项。对属于执法问题的事项,适宜通过政策、纪律、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或者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其他手段进行规范调整的事项,前期调研论证不足的事项,建议不予立项。四是引导紧扣大局。推进市州立法选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推动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五是引导体现特色。运用实施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形式,突出特色、着眼急需、切合实际,着重就本地特有的而国家立法和省级立法没有关注或不宜解决的问题开展立项。六是引导量力而行。根据市州立法工作力量,对项目选择、数量控制、时序安排等提出建议。七是引导系统谋划。指引市州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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